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办法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法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